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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拟采用增资方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
革,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产
交所”)公开挂牌引入投资者。经浙江产权交易所资格确认、竞争性
谈判、评审委员会专家谈判评审,共有6家单位入围,其中浙江上三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三高速”)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三
高速为公司关联法人,其增资浙商期货构成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
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上三高速参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期
货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
情况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进
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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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该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子公司浙商期货的
市场竞争力,推进浙商期货持续高质量发展,加快向行业头部迈进,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经本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启动浙商期货混改工作;经本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浙商期货按照混改的基本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混改增资相关事宜。公司对于该事项的决
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上三高速通过浙江产交所参与浙商期货增资,
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禁止
性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田丰、金雪军、熊建益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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