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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12-2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规定以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与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
华安证券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对浙商证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进行了 2022 年度的现场
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林斗志、陈一。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陈一、廖文博。

    (五)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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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了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4、查阅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历次三会资料;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募集资金运用凭证等资
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商证券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
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
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
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商证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商证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情形,浙商证券在人
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运作。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
情况、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商证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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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机构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严
格遵循有关规章、规定,关联交易符合商业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关
联交易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机构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对对外担保的
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严格遵循了内部规章制度中有关对外担
保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机构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商证券已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及对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的决
策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商证券经营情况良好,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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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浙商证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场
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有关要求,对浙商证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
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商证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
求规范运作;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
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方面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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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
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斗志                        陈     一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