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2023-01-1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致力于自身
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注重投资
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
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23-2025)》(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证券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
上,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而确保公司
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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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
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如下: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
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还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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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前款所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或其他由
于业务拓展的资金支出或投资预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或其他由于
业务拓展的资金支出或投资预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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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对于公司当年的利
润分配计划,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运用于充实净资本以作为未来持续发展
的保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
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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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
分配比例不足 15%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
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同
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及《公
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阅和披露。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
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董事
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
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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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四、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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