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1-1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
议案,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
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要求,经逐项核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的条件。
1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编制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背景、项目的可
行性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
2
者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增强公
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
事需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三高速”)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
者。上三高速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上三高速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
3
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与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其控股股东上三高速签署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发行工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4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九、《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措施切实可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制定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
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5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三高速已承诺其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
转让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股东同意上三高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
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思、金雪军、熊建益
2023 年 1 月 1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