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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0-10-29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
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
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但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
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
行: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经理审批通过,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条款,达到上市披露标准的,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认缴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控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财务资助事项审议时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半
数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
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原则上
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六)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公司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要求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的公告。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协助公司证
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等所需资料。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
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审议程序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
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当
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