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3-23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
板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海天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2021 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1、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
的开展,经 2021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公司继续与银行合作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即在总授信额度内,合作银行向客
户发放专项贷款以用于设备款项的支付,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买方信贷业务对外担保余额为 2,067.41 万
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6%,无逾期担保金额;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2021 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
度内,不存在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的情形;
4、公司严格遵循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
对外担保情况;
5、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是
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开展以上担保
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独立董事:万伟军、冯绍刚、彭新敏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