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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3-23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公司总股本 522,000,000 股为基
数 , 每 10 股 派 发 现金 股 利 3.56 元人 民币 ( 含 税 ), 共 计 分配 现 金 股 利
185,832,000.00 元人民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议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并得到了有效执
行;《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较为全面的反应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
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表决结果。


       三、 关于确定 2022 年度公司就买方信贷业务提供对外担保总额度的独立意
见
    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是出于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我们认
为公司董事会提议的 2022 年度就买方信贷业务需提供对外担保的总额度,符合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机床销售业务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上述日常关
联交易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
响;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股东将回避此项议案的表决。


    五、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
经营成果,薪酬标准合理,符合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
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相关审批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2022 年度公司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使用期限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历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此次聘任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修订程序合法合
规,修改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
本次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万伟军、冯绍刚、彭新敏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