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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03-21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等;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
差价结算。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
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
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
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
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
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
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市场分析情况提
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
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
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
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
资等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
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3、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
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
险分析报告;
    4、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5、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提出的信息披露
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
的相关信息资料;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交
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
息进行披露。
    (二)审计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
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证券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
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
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
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
报告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额度内进行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
董事长签署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约。
    (四)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台账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进
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执行交割,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总
监、董事长报告情况。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
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
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
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
室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