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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证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601990           证券简称:南京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8-012 号
债券代码: 143341          债券简称:17 南京 0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3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24 日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发行的南京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期间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南
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7 南京 01
    4、债券代码:143341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6、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4.88%。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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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
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
则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3 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止,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3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0 月 24 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24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13、担保条款:本次债券由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7 南京 01”的票面利率为 4.88%,每手“17 南
京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8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3 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24 日


    四、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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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南京 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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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
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
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联系人:张璟
          联系电话:025-58519063
          邮政编码:210019
    (二)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叶倩、林玉珑、丁久芳
          联系电话:010-56683569;0551-65161650-8020
          邮政编码:23008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4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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