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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证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10-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加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董事

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中长期发

展规划、重大投融资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董事会

确定。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持委

员会工作;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则自动失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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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发展战略委员会提供研究审议有关事项所需的相关

资料。



                   第四章   会议召集与通知程序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到全体

委员。特殊情况下,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异议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规

定约束。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

书面通讯会议等)举行。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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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通知由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拟订,并由董事会办公室

送达全体委员。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

主持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均不能主持时由主任

委员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包括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利害关系时,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

足规定人数时,应当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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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于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股东大会同意设立董事会

发展战略委员会之日起生效。对本实施细则的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生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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