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10-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加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董事
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中长期发
展规划、重大投融资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董事会
确定。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持委
员会工作;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则自动失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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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发展战略委员会提供研究审议有关事项所需的相关
资料。
第四章 会议召集与通知程序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到全体
委员。特殊情况下,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异议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规
定约束。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
书面通讯会议等)举行。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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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通知由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拟订,并由董事会办公室
送达全体委员。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
主持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均不能主持时由主任
委员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包括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利害关系时,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
足规定人数时,应当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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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于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股东大会同意设立董事会
发展战略委员会之日起生效。对本实施细则的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生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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