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4-02
证券代码:601990 证券简称:南京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22号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南京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他
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
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并可根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文字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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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
(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管理规定》,在公司章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 程中进一步明确股权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 管理的有关要求。
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股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
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会秘书、首席信息官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经公 完善表述
以及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他人员。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
公司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在国内外设立 公司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
根据《证券法》及《关
分支机构,可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承销 司开展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公司可根
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
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根据法律、法规、 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法规、
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可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可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
等 事 项 的 公 告 》
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可设立另类投资子公 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可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
(〔2020〕18 号)等规
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 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
定修订
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公司法》第一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百四十二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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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明确公司可回购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具体情形。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债券;
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根据《公司法》第一
方式之一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百四十二条等规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明确回购股份的具体
(二)要约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根据《公司法》第一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百四十二条等规定,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明确股份回购的决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程序及相关要求。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5%;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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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情形的除外。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根据《证券法》第四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十四条修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此期 股权性质的证券。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此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 管理规定》第二十二
金; 股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条、二十八条规定,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一步明确股东的义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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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补充资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以及存在虚假陈述、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等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
营管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进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
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四)违规要求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规定新增。
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
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与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
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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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公
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
得配合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
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
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股东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控股证券公司的数量应
管理规定》第二十一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条、第二十三条及第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
二十四条规定新增。
公司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
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
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权结构应当保持稳定。公司股东的持股
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
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管理规定》第二十五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 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不 新增。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权比例的 50%。股东质押所持本公
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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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
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
事机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
责任人。
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公司股权管
二十八条规定新增。
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的,股东、公司、股权管理
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董事会确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定的其他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它有效途径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
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如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修订。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七条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投票制。当公司股东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 50% 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 50%以上股份,或公 准则》第十七条规定
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修订。
制。 及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应当符合 根据《证券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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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中国证 百二十四条及中国证
定,具备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担任证券公 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 监会《关于取消或调
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相应 公司任免董事应当按规定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
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构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
事: ...... 告》(〔2020〕18 号),
...... 进行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 明确公司董事会在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 份回购、信息技术治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理及企业文化建设方
(八)决定借入次级债务;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面的职权和职责,完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 善表述。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借入次级债务;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立或撤销; 易等事项;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总监、首席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风险官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二)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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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销;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总监、首席风险官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作,审议总裁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合 事务所;
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审
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合规管理的 议总裁的年度工作报告;
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合规报告,
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风 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
险指标体系,审议定期风险评估报告等事项,推进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风险文化建设,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指标
(二十)建立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 体系,审议定期风险评估报告等事项,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机制; 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反洗钱政策; (二十一)建立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反洗钱政策;
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三)审议批准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
...... 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规划,指导和评估
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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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与
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指引》第一百零七条
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
修订
对董事会负责。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 审计机构;
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 计之间的协调; 准则》第三十九条修
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订完善。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
根据《证券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及中国证
第一百五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监会《关于取消或调
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证监会资 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
格认定。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
告》(〔2020〕18 号),
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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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准则》第六十九条规
的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定修订。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权: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设置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构设置方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和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明确公司管理层在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息技术治理、企业文
以外的管理人员;
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化建设等方面的职责
(八)组织开展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等工作;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九)制定公司反洗钱政策,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管理;
(八)组织开展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等工作;
(十)落实董事会确定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
(九)制定公司反洗钱政策,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
管理工作承担责任;
行全面管理;
(十一)落实公司党委、董事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
(十)总裁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总裁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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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及中国证
第一百七十九条 ...... 监会《关于取消或调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司任免监事,应当按规定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
监事会主席及监事需经中国证监会资格认定。
机构备案。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
告》(〔2020〕18 号),
进行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明确公司监事会在企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业文化建设方面的职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九)监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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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取消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
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
重要条款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且公司首次公开发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
的公告》(〔2020〕18
号)修订。
注:公司章程中相关章节条款及索引的序号根据修订情况相应顺延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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