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 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聘任徐萍女士、蒋晓刚先生、张兴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同时免去秦雁先生的副总裁职务,前述人员职务任免的相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审阅徐萍女士、 蒋晓刚先生、张兴旭先生的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相关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 我们同意本次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事宜。 独立董事:赵曙明、李心丹、张宏、李明辉、董晓林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