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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唐发电:大唐发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6-30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所属各企业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大唐国际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企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相关人员;
    (四)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机构及
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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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证券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介上公
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发行证券;
    6.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回购股份;
    8.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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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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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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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十)前述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登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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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监事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
资本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
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等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公司本部各部门需按照本制度规定,
做好本企业(部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需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
品。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企业为本企业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
主体;公司所属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的内幕信息管
理第一责任人;公司所属各企业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
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及报送等工作。
    公司所属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制定本企业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
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公司本部各部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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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本部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业务部门,应根
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报证券资本部备案,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企业以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
内容,由公司所属各企业以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派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并报公司本部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再由
公司本部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审核整理后,及时向证券资本部
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
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或公司有关部门应上
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报表、文件材料的,由相关信息的提供
(报送)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
容,并及时向证券资本部备案,并以《保密提醒函》(附件
一)的形式书面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二),于3个交易日内报
公司本部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并由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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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资本部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所述重大
事项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除需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负
责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三),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证券资本部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公司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对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证券资
本部负责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文件报备证
券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
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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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上述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本部各业务归口管理部
门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证券资本部,证券资本部应及时告知相
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证券资本部应及时组织本部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予以核实;证券资本部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资本部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
容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备案;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
上。


               第四章 保密、自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履行保密责任。有机会获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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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
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警告批评、薪酬考核、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中
国证监会、上市地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由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市地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履
行职责的情况,应当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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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
生变动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资本部负责制定、修改
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11 -
附件一:

                          保密提示函


                     :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此次提供/报送
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内部制度,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适用范围和知
情范围;
    2、贵公司/单位接受及使用本公司提供/报送材料的相关人
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
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信息买
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
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供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
公司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
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6、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对外泄露本公司内幕信息,或利
用本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本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提示。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12 -
        附件二: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单位(部门):
序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签字确认
号             码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的内
容及所属阶段


注:1、知情人属公司本部的,由知情人本人填写并签名,所属部门汇总并作出承诺(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
提交公司证券资本部。
2、知情人属公司所属各企业的,由知情人本人填写并签名,所属单位(企业)汇总并作出承诺(负责人签字
并盖章)后报送公司本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证券资本部。
3、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以法人为单位填写此
表格,并向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本部通报。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本表格可以复制。

本部门/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了解/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部门/公司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13 -
附件三: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记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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