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发电:大唐发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2-22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树立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良好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
司质量工作方案》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及系统各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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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公平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
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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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
利用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要方便投资者参与,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
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要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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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
者交流,及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需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要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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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需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要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并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
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要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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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需积极支持配合。投
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公司需
积极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请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需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需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需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
不限于: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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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系统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协
助归口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
和泄露涉密信息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及时
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确保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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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组织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及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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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股份上市地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唐国际发电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大唐国际制〔2018〕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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