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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7-06-27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 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 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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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优先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商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

       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 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商

       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

       程。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

                                           相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建
  2                     无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支持其开展工作。

新增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党章》规定,

  3                     无                 设立中国共产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党委”)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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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共产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

                                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纪委”)。

                                    本行党委设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和

                                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

                                设置。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

                                人担任。符合条件的本行党委成员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

                                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入本行

                                党委。

                                    本行设纪委书记 1 名,纪委副书记和

                                其他纪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

                                设置。

                                    第三十四条 本行党委行使下列职

                                权: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

                                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4.             无              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

                                工作部署;

                                    (三)支持本行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

                                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部署本行党的建设工作,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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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五)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

                                            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

                                            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

                                            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七)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

                                            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

                                            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

                                            责任;

                                                (八)研究其他应由本行党委决定的

                                            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行党委研究讨论是董

                                            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

 5                      无                  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集体研究讨

                                            论后,由本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

                                            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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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                             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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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和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册资本的方案;                       本的方案;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及上市的方案;                       市的方案;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

       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设置;                               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

       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提名

       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首席财 聘任或解聘副行长、首席财务官及相关法

       务官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

       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 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报酬和奖惩事项;

       项;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度;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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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

       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

       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级

       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何重大资本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 开支、合同和承诺;

       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何重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本行全部或

       大资本开支、合同和承诺;             绝大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方案;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本行全         (二十)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本

       部或绝大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方案;       章程的约定决定发行优先股事项;

           (二十)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按本章程的约定决定发行优先股事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

       项;                                 权。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行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

       的其它职权。                         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行长对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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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工作;                             作;

           (二)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         (二)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

       提交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 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

       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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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置方案;                             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

       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除 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外);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各职能部门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各职能 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其工资、福利、

       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其工 奖惩,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除

       资、福利、奖惩,但应由董事会聘任 外;

       或者解聘的除外;                         (八)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各职

           (八)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

       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 活动;

       营管理活动;                             (九)决定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任

           (九)决定除由股东大会、董事 免的人员以外的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

       会任免的人员以外的本行职工的工 奖惩方案;

       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依法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

           (十)依法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 聘;

       和解聘;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十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议;                                 及本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十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权。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

       其他职权。                           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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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解聘(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 见。

         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行长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本行党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

                                                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行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
         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8                                              织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
         机构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通过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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