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获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核准的公告2017-10-11
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17-032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
获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
称“贵州银监局”)下发的《贵州银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黔银监复〔2017〕202 号)。贵州银监局同意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 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1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优
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
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相
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建立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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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支持其开展工作。
新增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党章》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行党委”)和中国共产党贵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行纪委”)。
本行党委设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和其他
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本行
3 无
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
件的本行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
程序进入本行党委。
本行设纪委书记 1 名,纪委副书记和其他
纪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第三十四条 本行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
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
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
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三)支持本行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
4 无 (四)研究部署本行党的建设工作,加强
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五)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
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
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
提出意见建议;
(七)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
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八)研究其他应由本行党委决定的事
项。
第三十五条 本行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
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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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由本
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
资本的方案; 方案;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
上市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
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司形式的方案;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
交易等事项; 聘副行长、首席财务官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本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
置;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首席财务官及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管理本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行信息披露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本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行长的工作;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级管理
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层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何重大资本开支、合同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 和承诺;
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本行全部或绝大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 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方案;
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二十)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本章程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 的约定决定发行优先股事项;
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何重大资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
本开支、合同和承诺;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本行全部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
或绝大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方案; 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
(二十)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 行党委的意见。
本章程的约定决定发行优先股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它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
责,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工作; (二)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本行
(二)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交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 施;
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方案; (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7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高级
(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各职能部门及分
他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支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其工资、福利、奖惩,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各职能部 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除外;
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其工资、 (八)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各职能部
福利、奖惩,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聘的除外; (九)决定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的
(八)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各 人员以外的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 (十)依法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理活动;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九)决定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
任免的人员以外的本行职工的工资、福 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利、奖惩方案;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十)依法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本
解聘; 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十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行长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本行党委参
职权。 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 委的意见。
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
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
东大会通过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8 定执行。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银
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公司将按照规定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