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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获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核准的公告2017-10-11  

						       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17-032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
                  获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
       称“贵州银监局”)下发的《贵州银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黔银监复〔2017〕202 号)。贵州银监局同意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     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1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优
       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
       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相
                                           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建立党的
 2                       无
                                           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支持其开展工作。

新增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党章》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行党委”)和中国共产党贵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行纪委”)。
                                               本行党委设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和其他
                                           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本行
 3                       无
                                           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
                                           件的本行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
                                           程序进入本行党委。
                                               本行设纪委书记 1 名,纪委副书记和其他
                                           纪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第三十四条 本行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
                                           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
                                           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
                                           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三)支持本行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
 4                       无                    (四)研究部署本行党的建设工作,加强
                                           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五)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
                                           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
                                           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
                                           提出意见建议;
                                               (七)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
                                              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八)研究其他应由本行党委决定的事
                                              项。
                                                   第三十五条 本行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
                                              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
 5                       无
                                              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由本
                                              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
       资本的方案;                           方案;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
       上市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
       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司形式的方案;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
       交易等事项;                           聘副行长、首席财务官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本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
       置;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首席财务官及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管理本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行信息披露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本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行长的工作;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级管理
       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层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何重大资本开支、合同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     和承诺;
       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本行全部或绝大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     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方案;
       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二十)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本章程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     的约定决定发行优先股事项;
       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何重大资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
       本开支、合同和承诺;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本行全部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
       或绝大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方案;           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
           (二十)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     行党委的意见。
       本章程的约定决定发行优先股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它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
       责,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工作;                                      (二)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本行
           (二)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交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     施;
       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方案;                                      (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7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高级
           (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各职能部门及分
       他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支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其工资、福利、奖惩,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各职能部     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除外;
       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其工资、          (八)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各职能部
       福利、奖惩,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聘的除外;                                  (九)决定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的
           (八)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各     人员以外的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          (十)依法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理活动;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九)决定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
       任免的人员以外的本行职工的工资、福       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利、奖惩方案;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十)依法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本
       解聘;                                   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十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行长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本行党委参
       职权。                                   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       委的意见。
       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
                                          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
       东大会通过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8                                        定执行。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银
       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公司将按照规定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