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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11-27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11 月经本行监事会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
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财务、董
事会及其成员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
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由 5 至 7 名监事组成。监事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本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
事的比例均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
以上的股东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

                                 - 1 -
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
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
核,合格人选提交监事会审议;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
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四)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向股东披
露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
东提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本行外部监事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选举、更换和辞职的程序比照本行章程关于独
立董事的规定。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六
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
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
选举、罢免和更换。


                                 - 2 -
   监事会成员不得由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监事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监事
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五条 本行的外部监事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
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以上职
称;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三)具有 8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
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六)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承诺恪守诚信义务,
勤勉尽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监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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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
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外部监事:
   (一)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三)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就任前 3 年内具有前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六)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
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八)上述第(二)至(七)项人员的近亲属。本项所称近亲属是指
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九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
施和开展监督工作,并负责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等。
   第十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向外披露有关信息
外,不得泄露本行秘密。


                               - 4 -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行章程
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三)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四)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七)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的职责
时,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本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


                                - 5 -
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
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
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
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定期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对本行内部职能及分支机构审计的结果
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在 5 个
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
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
正。
       监事会发现本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质疑。
   第十六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外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 6 -
   (四)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
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的;
   (五)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七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罢免:
   (一)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它外部监事出席
会议,或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
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的外部监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该外部监
事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组织或参与监事会审计工作情况、履行监
事监督职责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三节 监事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
免。
       监事长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 7 -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
权。
   监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负责召集,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
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监
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至少应提前五天以书面、电话或传真形式
通知全体监事。监事或外部监事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8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它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
景资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六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
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相关董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列席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指派人员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由一名监事或多名监事联名向监
事会提交,非监事人员提出需要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应委托监事提交监事会。
监事会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三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在监事会会


                                  - 9 -
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会议召开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具
体时间、地点及主要议题等内容;
   (三)会议需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第十二条所述监事会职权,会议讨论的议案主
要包括:
    (一) 检查本行的财务时发现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二) 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相应议案;
     (三) 当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历次的董事会决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应当事先向全体监
事及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中应载明举行会议的
地点、时间及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
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向监事提供与会
议议题相关的材料。必要时,应向列席人员提供会议材料。监事会成员必


                                 - 10 -
须事先认真阅读监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准备好将要在监事会会议发表
的意见。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它监事出席会议,
或者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予
以罢免。
   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但每年
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务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亦
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权时,可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 11 -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
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
的投票承担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提案应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并于股东大会召开以前一个月时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本
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现场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
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所议事项的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
的监事或其委托代表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按本行
档案管理制度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 12 -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及其发言的说明性记载;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等。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投反对和弃权票的监事,其姓名和意见由记录人员记录在会议记录上,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监事或其代理人和记录员签字。
   第四十六条 本行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
议报送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
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
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 13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
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如果经确认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本行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问题或发
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本行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行事,
监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就监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时,有权就历
次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
本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建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及时发出限
期整改通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
面报告监事会。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有
权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




                               - 14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为本行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
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规则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规则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监事会。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