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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11-27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11 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修改,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
保证董事会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
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本行章程
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依法有权通过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了解本行各项业务情况
和财务情况,有权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对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实
施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当诚信、守法,严格履行职责,维护
股东及本行的合法权益,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的构成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 1 -
1-2 名。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的工作规则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
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消费者权益
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

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的其它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由董事会秘书兼任。
                    第二节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2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
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首席财务官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本

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行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
何重大资本开支、合同和承诺;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本行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方
案;
    (二十)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本行章程的约定决定发行优先
股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
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 3 -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需要
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括在内)、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
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例。
    本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非日常业务经营交
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
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本行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
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
议,但本行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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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本行经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

会审议决定。
    除本行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
本行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本行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应遵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章程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要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真实性、完整性。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应按照本规则规
定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相关的资料,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
议的权利,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节 董事长
    第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且本行董事长不得由控
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五)签署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六)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


                           - 5 -
其它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6 -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
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

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五日将书面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送达,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它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
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7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例行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随会议通知向董事提供与会议议题
相关的材料。必要时应提前向列席人员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成员必
须事先阅读相关资料,并准备好将要在董事会上将要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每年至少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
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如以委托方式出席,应委托其它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它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8 -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它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与拟决议事项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
事能听清其它董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 9 -
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影。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
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

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
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
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
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它董事应当在决
议上写明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赞成的董事已达到本规则规

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或者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

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它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它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它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10 -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行长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它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列席会议的
监事、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供董事会决
策时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 11 -
是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且不能以书面
传签方式召开:

    (一) 利润分配或股息政策的变动方案;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三)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 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 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六) 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七)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何
重大资本开支、合同和承诺;
    (八) 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九)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 资本补充方案;
    (十一)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二)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如董事或其任何关联人(按《上市规则》的定义)
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等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等
事项时应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
使表决权,也不能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董事会会议作出批准该等拟决议事项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
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当出席董事会的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董事会


                             - 12 -
应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说明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重大利害关系

的董事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行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它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它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 13 -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
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


                           - 14 -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本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
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行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

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本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擅离职守使本行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
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就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
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每次召开董
事会,由董事长、行长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

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
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十八条    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将董事
会的部分职权授权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授权


                              - 15 -
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针对董事会上述授权,若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

定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若
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应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为本行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

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行董事会。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