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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8-11-27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18 年 11 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修改,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第 三 十八 条 本行普通       第 三 十 八 条 本行普 通
     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        (二)依法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        (三)对本行的经营进
                                                                《商业银行股权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                                                               管理暂行办法》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四)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八条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 份;
     名册、本行债券存根、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东名册、本行债券存根、股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 财务会计报告;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
     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1-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额 参 加 本 行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配;
     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
     份;                            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八)法律、行政法规、 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股份;
     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列权利:                        他权利。
       (一) 优 先 于 普 通 股 股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
     东分配利润;                    列权利:
       (二) 清 算 时 优 先 于 普       (一)优先于普通股股
     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东分配利润;
       (三) 根 据 本 章 程 规 定       (二)清算时优先于普
     出席股东大会对特定事项行 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使表决权;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
       (四) 查阅本章程、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对特定事项行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使表决权;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四)查阅本章程、股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五)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章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 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其他权利。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
       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股 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
                                        -2-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其他权利。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就            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
     以下情况,本行召开股东大 股 股 东 不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会
     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司法》 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 但就以下情况,本行召开股
     规定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 东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司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 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
     会会议,与普通股股东分类 东的规定程序通知优先股股
     表决:                          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
       (一) 修 改 本 章 程 中 与 东大会会议,与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分类表决:
       (二) 一 次 或 累 计 减 少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
     本行注册资本超过 10%;          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三) 合并、分立、解散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
     或变更公司形式;                本行注册资本超过 10%;
       (四) 发行优先股;               (三)合并、分立、解
       (五) 法律、行政法规、 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四)发行优先股;
     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 他情形。
     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
     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 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
     配利润的方案之次日起,优 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
     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
                                        -3-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以 配利润的方案之次日起,优
     下简称“表决权恢复”)。表 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可按发行 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以
     条款约定享有一定比例的表 下简称“表决权恢复”)。表
     决权。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可按发行
     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之 条款约定享有一定比例的表
     日。                       决权。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之
     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 日。
     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定。                       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
                                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
                                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
                                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
                                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
                                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
                                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
                                为的股东,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
                                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
                                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
                                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
                                   -4-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
                                 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
                                 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 四十三 条 本行股东       第 四十 三条 本行股东
     (含优先股股东)承担下列 (含优先股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                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及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本行股权管理相关规定;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三)除法律、法规和本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
     股;                     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 《商业银行股权
                                                       管理暂行办法》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得退股;
2
     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和第二
     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 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十八条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 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
     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
     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 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 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
                                    -5-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任。                         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
       (五)股东特别是主要股 任。
     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        (五)股东特别是主要股
     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 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
     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 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
     行 资 本 不 能 满 足 监 管 要 求 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
     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 行 资 本 不 能 满 足 监 管 要 求
     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 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
     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 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
     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 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
     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 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
     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 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
     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 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
     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 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
     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 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
     规划的一部分。               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 规划的一部分;主要股东应
     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当 在 必 要 时 向 本 行 补 充 资
     他义务。                     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
                                  补充能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
                                  监管规定、及本章程及本行
                                  股权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6-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 股        第四十 四条第一 款 股
     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 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
     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
     应当于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 应当于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
     事会,本行计划财务部负责 事会。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牵
     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 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
3                                                            实际情况
     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同负责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
     持有本行 5%以上有表决权股 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常工作。持有本行 5%以上有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书面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报告。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
                                 作出书面报告。
         第 四十八 条 股东大会       第 四十 八条 股东大会
     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
     方针和投资计划;            方针和投资计划;            《上市公司治理
4       .                            .                       准则》(2018 年
        .                            .                       修订)第十四条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7-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他事项。                  他事项。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            恢复的优先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
                               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
                               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
                               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8-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的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的
     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
     可以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 会可以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提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
     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 《商业银行公司
5    者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3% 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 治理指引》第四
     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 表决权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 十五条
     提出董事候选人。              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                         候选人。
         .                             .
         .                             .
                                       .
         第一百 一十七条 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单 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
                                                                 《商业银行公司
     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 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
6                                                                治理指引》第四
     举产生。已经提名董事的股 举产生。已经提名董事的股
                                                                 十六条
     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任职前,其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任职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 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
                                      -9-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和能力等。
     恢复的优先股。                 独立董事在任职前,其
                                任职应当报银行业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
                                核。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
                                    第 一百 三十四 条 在必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以将董事会的部分
                                职权授权董事长、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针对董事会上述授权, 《商业银行公司
                  无
7                               若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 治理指引》第二
                                定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十七条
                                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若授权事项属于
                                本行章程规定应由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
                                项,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八条 董
8                                                               实际情况
     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10-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程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
     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      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
     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
        .                       准。
         .                         .
         .                          .
        本行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
     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本行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露程序应遵守相关法律、法 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 露程序应遵守相关法律、行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
     本章程和本行《关联交易管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
     理办法》的规定。           定,以及本章程和本行《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 百五十八条 董事       第 一百五 十八九条 董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关 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 《关于加强金融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
9
     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 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也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见》、银监会《银
     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 行业消费者权益
                                  -11-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 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 保护工作指引》、
     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 《商业银行公司
     三人。                     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 治理指引》第五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三人。                           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
     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人。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 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得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和提 人。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
     名委员会的成员。           得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和提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 名委员会的成员。
     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
     委员会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每 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
     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 委员会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每
     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
                                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一百六十六条     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拟定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战 《关于加强金融
                                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 消费者权益保护
10                无            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定 见》、银监会《银
                                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 行业消费者权益
                                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 保护工作指引》
                                专题报告,监督、评价消费
                                  -12-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
                                    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
                                    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并定期
                                    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一 百八十五条 股东         第 一百八 十五七条 股
     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为:                            序为:
           (一)监事会提名委员会      (一)监事会、提名委员
     可以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 会可以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提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
     出监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 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单独
     者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3% 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
     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监事会 表决权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
     提出监事候选人。               东亦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监事 《商业银行监事
11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 候选人。                        会工作指引》第
     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 六条
     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 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 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
     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
     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 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
     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 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
     理由。                         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
           (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 理由。
                                      -13-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 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选提交监事会审议;经监事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
     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 选提交监事会审议;经监事
     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 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
     选人。                     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
        (三)监事候选人应当在 选人。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三)监事候选人应当在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 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义务。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
        (四)监事会应当在股东 义务。
     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      (四)监事会应当在股东
     本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监 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
     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候 本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监
     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足够的了解。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监 有足够的了解。
     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监
        (六)遇有临时增补非职 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提名      (六)遇有临时增补非职
     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 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提名
     东提出并提交监事会审议, 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
                                  -14-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东提出并提交监事会审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恢复的优先股。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九十五七条第二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款本行外部监事由单独或
      本行外部监事由单独或合                                     《商业银行监事
                                    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
12    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                                    会工作指引》第
                                    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
      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股东大                                   六条
                                    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股东
      会选举产生。
                                    大会选举产生。
         第 二百零九 条 有下列         第二百零九一十一条
     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 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会议: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
     时;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
13                                                               实际情况
     事联名提议时;                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
     议时。                        议时。
            临时监事会会议至少应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
     提前五天以书面、电话或传 会 议 至 少 应 提 前 五 天 以 书
     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面、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全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体监事日将书面通知通过直
                                     -15-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它口头 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送达,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录。
     过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决议。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它口头
     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 过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会应当予以采纳。           决议。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
                                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将通讯
                                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
                                达全体监事。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
                                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
                                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监事 《商业银行公司
14                无            会现场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 治理指引》第三
                                票方式表决,表决意向分为 十六条
                                  -16-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赞成、反对和弃权。每一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
                                 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
                                 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
                                 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
                                 事,视为弃权。
         第二 百一十一条 监事        第 二百一 十一四条 监
     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其职责 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其职
     权限为:                    责权限为:
        (一)制定本行监事、外      (一)制定本行监事、外
     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的选任程 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的选任程
     序;                        序;研究监事会人员的规模
        (二)制定本行监事、外 及构成;
                                                             《商业银行公司
     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的选任标       (二)制定本行监事、外
15                                                           治理指引》第三
     准;                        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的选任标
                                                             十四条
        (三)对本行监事、外部 准;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
     监事和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 序和标准;
     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对本行监事、外部
        (四)考核董事、监事和 监事和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本
     并提出考核建议;            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17-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事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 进行监督;
     监事担任负责人。                  (五)考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并提出考核建议;负责组织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并
                                 将评价结果向监事会报告;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
                                 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
                                 监督;
                                       (七)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
                                 定的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
                                  监
                                 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百五十九条   释义         第二百五十九六十二条
        (一)主要股东,是指能    释义                          《商业银行股权
16 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             (一)主要股东,是指 管理暂行办法》
     控制本行 5%以上普通股股份 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 第九条
     或表决权(含表决权恢复的 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
                                   -18-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依据或说明
号
     优先股)以及对本行决策有 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
     重大影响的股东。            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的股东。其中“重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
                                 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
                                 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
                                 决策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3月与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本修订对照表中已
进行的修改外,本章程其他条款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亦据此均修改为“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注:其他条款序号亦做相应调整。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