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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8-12-0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997)




            2018年12月12日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件目录

会议议程……………………………………………………………….......I
会议须知…………………………………………………………………..II
议案 1 关于选举罗佳玲女士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
            议案………………………………………………..……..……...1
议案 2 关于修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3
议案 3 关于修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23
议案 4 关于修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34
议案 5 关于制订《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
           案………………………………………………….…….….……41
议 案 6 贵 阳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贷 款 减 免 管 理 规 定 》 的 议
           案………………………………………….……………………..53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8 年 12 月 12 日 上午 9:30
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77 号贵阳银行大厦 5 楼 1 号

               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 集 人:本行董事会


一、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二、审议议案
三、提问交流
四、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I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
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
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
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
质询权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权登记日(即 2018 年 12
月 5 日)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 50%的股东,
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股权登记日(即 2018 年 12 月 5 日)在本行
授信逾期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
      五、股东需要发言或提问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股东发言
或提问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额。股东发
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钟。
      六、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
答股东的问题。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
回答问题时间为不超过 20 分钟。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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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
应在“赞成”、“反对”或“弃权”栏中选择其一划“√”,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
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

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
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本行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
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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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案 一



           关于选举罗佳玲女士为贵阳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工作调动原因,李忠祥先生辞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则以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行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提名罗佳玲女士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本行第四届
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提名罗佳玲女士为本行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现提请股东大会
选举罗佳玲女士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罗佳玲女士的任职资格尚需报监
管部门进行核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罗佳玲女士简历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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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罗佳玲女士,布依族,籍贯贵州都匀,出生于 1971 年 8 月,中
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
曾任职于贵阳市新世纪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新世纪建设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贵阳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阳市房地产综合
开发有限公司,曾任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贵阳市人民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贵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贵
阳市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贵阳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委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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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案 二



              关于修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本行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
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公司章程》
修改内容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公司章程》尚需经监管部门核准
后生效。
      附件:《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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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行普        第三十八条 本行普通
     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
     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         (二)依法请求、召集、
     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相应的表决权;
                                                                 《商业银
     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进
                                                                 行股权管
         (三)对本行的经营 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                                                                理暂行办
     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四)依照法律、行政
                                                                 法》第二
     质询;                    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十八条
         (四)依照法律、行 赠 与 或 质 押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五)查阅本章程、股
     有的股份;                东名册、本行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本章程、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名册、本行债券存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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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告;                       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
         (六)本行终止或者 配;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
     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 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产的分配;                 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
         (七)对股东大会作 股份;
     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收购其股份;               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列权利:
     定的其他权利。                 (一)优先于普通股股
          本 行 优 先 股 股 东 享 东分配利润;
     有下列权利:                   (二)清算时优先于普
         (一) 优先于普通股 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股东分配利润;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
         (二) 清算时优先于 出席股东大会对特定事项行
     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 使表决权;
     产;                           (四)查阅本章程、股
         (三) 根据本章程规 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定出席股东大会对特定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事项行使表决权;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 查阅本章程、 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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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其他权利。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
     的权利;                  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
         (五) 法律法规及本 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 但就以下情况,本行召开股
     享有的其他权利。          东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司
         一般情况下,本行优 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
     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 东的规定程序通知优先股股
     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 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
     决权,但就以下情况,本 东大会会议,与普通股股东
     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 分类表决:
     当遵循《公司法》及本章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 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定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 本行注册资本超过 10%;
     东大会会议,与普通股股        (三)合并、分立、解
     东分类表决:              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一) 修改本章程中       (四)发行优先股;
     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五)法律、行政法规、
         (二) 一次或累计减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少 本 行 注 册 资 本 超 过 他情形。
     10%;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
         (三) 合并、分立、 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
         (四) 发行优先股; 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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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五) 法律、行政法 配利润的方案之次日起,优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定的其他情形。             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以
          本 行 累 计 三 个 会 计 下简称“表决权恢复”)。表
     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可按发行
     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 条款约定享有一定比例的表
     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 决权。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
     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 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之
     的方案之次日起,优先股 日。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
     (以下简称“表决权恢 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复”)。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定。
     股可按发行条款约定享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
     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表
                                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
     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
                                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
     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之
                                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日。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
           法律、行政法规、部
                                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
     门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
                                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
     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
                                为的股东,银行保险监督管
     的,从其规定。
                                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
                                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
                                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
                                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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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
                                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
                                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行股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行股 东
     东(含优先股股东)承担 (含优先股股东)承担下列
     下列义务: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和本章程;           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及
         (二)依其所认购的 本行股权管理相关规定;
     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金;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三)除法律、行政法规 《 商 业 银
  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 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 行 股 权 管
                                                  理暂行办
  不得退股;             得退股;
2
    (四)不得滥用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法 》 第 十
     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 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九 条 和 第
                                                     二十八条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 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
     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
     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 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
     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 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
     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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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 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 任。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特别是主要股
         (五)股东特别是主 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
     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 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
     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 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
     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 行 资 本 不 能 满 足 监 管 要 求
     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 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
     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 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
     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 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
     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 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
     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 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
     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 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
     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 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
     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 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
     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 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规划的一部分;主要股东应
     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 当 在 必 要 时 向 本 行 补 充 资
     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 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
     规划的一部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 补充能力。
     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七)法律、行政法规、
     担的其他义务。            监管规定、及本章程及本行
                               股权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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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股
     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 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
     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 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
     门的要求,并应当于事前 应当于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
     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本 事会。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牵
     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承担 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
3                                                                 实际情况
     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 同负责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
     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 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
     作。持有本行 5%以上有 常工作。持有本行 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
     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       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        第 四 十 八 条 股 东大 会
     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 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 《 上 市 公
     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方针和投资计划;                  司治理准
4         (十八)审议法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 则》(2018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年 修 订 )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第十四条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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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恢复的优先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
                               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
                               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
                               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的 《 商 业 银
5 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行公司治
         (一)董事会提名委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 理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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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员会可以在本行章程规 会可以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 第 四 十 五
     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 条
     选任人数提出董事候选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
     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 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
     有本行股份总额 3%以上 表决权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
     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 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提出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
     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 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单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
     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
     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
     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 举产生。已经提名董事的股
                                                              《商业银
     产生。已经提名董事的股 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行公司治
     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6                                                             理指引》
           独立董事在任职前, 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四十六
     其任职应当报银行业监 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
                                                              条
     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 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
     格审核。                  和能力等。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        独立董事在任职前,其
     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 任职应当报银行业保险监督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
                               核。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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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必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以将董事会的部分
                               职权授权董事长、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商业银
                                   针对董事会上述授权, 行公司治
                       无
7                              若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 理指引》
                               定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
                               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董事过                条
                               半数通过;若授权事项属于
                               本行章程规定应由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
                               项,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           第一百三十七八条 董
     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8                                                                 实际情况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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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程规       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
     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      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
     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本行与关联人发生        本行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的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遵守 露程序应遵守相关法律、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
     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 定,以及本章程和本行《关
     程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办法》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          第一百五十八九条 董 国 务 院 办
     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 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 公 厅 《 关
     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 于 加 强 金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 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融 消 费 者
     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权 益 保 护
     审计委员会,也可根据需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 工 作 的 指
     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 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 导意见》、
9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 银 监 会
     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 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 《 银 行 业
     三人。                    三人。                            消费者权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益 保 护 工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 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 作指引》、
     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 商 业 银
     立董事占多数,且由独立 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行 公 司 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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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董事担任负责人。控股股 人。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 理 指 引 》
     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 得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和提 第 五 十 五
     关联交易委员会和提名 名委员会的成员。                    条
     委员会的成员。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 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 委员会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每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 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 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
     五个工作日。
                                   第一百六十六条    消费
                                                              国务院办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拟定
                                                              公厅《关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
                                                              于加强金
                               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
                                                              融消费者
                               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
                                                              权益保护
                               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定
1                                                             工作的指
                       无      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
0                                                             导意见》、
                               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
                                                              银 监 会
                               专题报告,监督、评价消费
                                                              《银行业
                               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
                                                              消费者权
                               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
                                                              益保护工
                               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并定期
                                                              作指引》
                               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1          第一百八十五条 股       第一百八十五七条 股 《 商 业 银
1    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 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行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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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和程序为:                 序为:                          工 作 指
          (一)监事会提名委      (一)监事会、提名委员 引 》 第 六
     员会可以在本行章程规 会可以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 条
     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
     选任人数提出监事候选 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单独
     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 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
     有本行股份总额 3%以上 表决权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
     的股东亦可以向监事会 东亦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监事
     提出监事候选人。          候选人。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
     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 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
     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 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
     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 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
     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 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
     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 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
     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 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
     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理由。
     并说明理由。                 (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监事会提名委 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员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
     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 选提交监事会审议;经监事
     审核,合格人选提交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
     会审议;经监事会审议通 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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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 选人。
     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        (三)监事候选人应当在
     人。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三)监事候选人应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 义务。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四)监事会应当在股东
     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
          (四)监事会应当在 本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监
     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 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候
     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 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向股东披露监事候选人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详细资料(包括候选监事 有足够的了解。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监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遇有临时增补非职
          (五)股东大会对每 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提名
     位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 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
     表决。                   东提出并提交监事会审议,
          (六)遇有临时增补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 恢复的优先股。
     交监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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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予以选举或更换。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
     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第一百九十五七条第二
                                                                     《商业银
       二 款 本 行 外 部 监事 由     款本行外部监事由单独或
                                                                     行监事会
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
                                                                     工 作 指
2      1%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
                                                                     引》第六
       监事会提名,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股东
                                                                     条
       选举产生。                    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            第二百零九一十一条
     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
     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
     必要时;                       时;
           (二)三分之一以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
1
     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事联名提议时;                   实际情况
3
           (三)全体外部监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
     事提议时。                     议时。
           临时监事会会议至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
     少应提前五天以书面、电 会 议 至 少 应 提 前 五 天 以 书
     话或传真形式通知全体 面、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全
     监事。                         体监事日将书面通知通过直
           情况紧急,需要尽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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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送达,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者其它口头方式发出会 电 话 进 行 确 认 并 作 相 应 记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录。
     会议上作出说明。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以通过书面通讯方式进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它口头
     行并作出决议。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过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 决议。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
     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 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将通讯
     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 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
     当予以采纳。             达全体监事。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
                              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
                              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监事 《 商 业 银
1                             会现场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 行 公 司 治
                       无
4                             票方式表决,表决意向分为 理 指 引 》
                              赞成、反对和弃权。每一监 第 三 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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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事有一票表决权。                  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
                                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
                                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
                                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
                                事,视为弃权。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监        第二百一十一四条 监
     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其 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其职
     职责权限为:               责权限为:
          (一)制定本行监          (一)制定本行监事、外
     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的选任程
     的选任程序;               序;研究监事会人员的规模
          ( 二 ) 制 定 本 行 监 及构成;                        《商业银
     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二)制定本行监事、外 行 公 司 治
1
     的选任标准;               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的选任标 理 指 引 》
5
          (三)对本行监事、 准;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 第 三 十 四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的 序和标准;                              条
     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           (三)对本行监事、外部
     步审核;                   监事和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
          (四)考核董事、监 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本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职责情况并提出考核建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议;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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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五)监事会授权的 进行监督;
     其他事项。                      (五)考核董事、监事和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并提出考核建议;负责组织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并
                               将评价结果向监事会报告;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
                               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
                               监督;
                                     (七)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
                               定的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
                                监
                               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九六十二条
                                释义                             《商业银
     释义
                                                                 行股权管
1         (一)主要股东,是          (一)主要股东,是指       理暂行办
6    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 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
                                                                 法》第九
     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
                            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             条
     普通股股份或表决权(含 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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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依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或说明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以 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
     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 大影响的股东。其中“重大
     响的股东。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
                                 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
                                 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
                                 决策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
年3月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除本修订对照表中已进行的修改外,本章程其他条款中“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亦据此均修改为“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注:其他条款序号亦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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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案 三



         关于修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对《贵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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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对照表

序                                      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         修改依据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则》条款                或说明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由15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副董事长1-2名。其中,独立 长一名,副董事长1-2名。
     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全
     三分之一,由高级管理层人员 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       由高级管理层人员担任
     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 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
     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       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之一。                         但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             《上市公
           独立董事的工作规则由     数的三分之一。                   司章程指
1
     本行董事会另行制定。                  董 事 可以 由行 长 或 引》第九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十六条
                                    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
                                    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的工作规
                                    则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
                                    定。
2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发展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 中国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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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        修改依据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则》条款               或说明
     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 会办公厅
     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 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关于加
     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 强银行业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 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消费者权
     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益保护解
     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 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 决当前群
     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 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 众关切问
     议批准。                        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 题的指导
                                     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意见》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
     职权:                          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             (一)负责召集股东
     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工作;
     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
                                                                     《公司章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 的决议;
                                                                     程》第一
3    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本行的经
                                                                     百三十三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条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           (五)制订本行的利
     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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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        修改依据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则》条款               或说明
     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购、回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 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七)制订发行债券
     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案;
     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             (八)拟订本行重大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者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易等事项;                      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           (九)在股东大会授
     机构的设置;                    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事会秘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或解聘副行长、首席财务官及 项;
     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             (十)决定本行内部
     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根据董事长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 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
     管理制度;                      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
           (十三)制订本行章程的 长、首席财务官及相关法
     修订方案;                      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 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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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        修改依据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则》条款               或说明
     票方案;                        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露制度,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事项;
     项;                                   (十二)制定本行的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 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               (十三)制订本行章
     计师事务所;                    程的修订方案;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           (十四)制定回购本
     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行股票方案;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           (十五)制定本行信
     事会给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 息披露制度,管理本行信
     支限额的任何重大资本开支、 息披露事项;
     合同和承诺;                           (十六)向股东大会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 提请聘任或更换为本行
     本行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或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的方案;                           (十七)听取本行行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 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
     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 长的工作;
     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八)负责审议超
                                     出董事会给高级管理层
                                     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何
                                     重大资本开支、合同和承
                                     诺;
                                            (十九)制定出售或
                                     转移本行全部或绝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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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          修改依据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则》条款                 或说明
                                    分业务或资产的方案;
                                           (二十)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按本行章程的
                                    约定决定发行优先股事
                                    项;
                                           (二十一)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
                                    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
                                    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
                                    委的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公司章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程》第一
4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百三十七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需要报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条
     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批准。                         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
           除本行章程第四十五条 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              除 本 行章 程第 四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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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          修改依据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则》条款                 或说明
     大会审议外,本行其他对外担 九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本
           本行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行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 由董事会批准。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 行 与关 联人 发 生
           1、本行与关联自然人发 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批准:
           2、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           1、本行与关联自然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币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2、本行与关联法人
           本行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本
     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关联交易。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             本 行 与关 联人 发 生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 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东大会审议。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外 ), 如 果 交 易 金 额 在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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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          修改依据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则》条款                 或说明
     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 议。
     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在 连 续十 二个 月 内
     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另有特别规定,按照法律、法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如 果 相关 法律 、 法
                                    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
                                    规定,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本 行 与关 联人 发 生
                                    的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遵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
                                    管规定以及本章程和本
                                    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规定。
5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 《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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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          修改依据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则》条款                 或说明
     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 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 程》第一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百四十三
           (一)代表 10%以上表 会临时会议:                          条
     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一)代表 10%以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 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要时;
     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提议时;
     董事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
           (五)监事会提议时;      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 五 )监 事会 提 议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时;
     召开时;                               (六)行长提议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           (七)证券监管部门
     本行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
                                     情形。
                                            计 算 本条 所称 持 股
                                     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 《 公 司
6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法》第五
     举行。本行监事应当出席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本行监事 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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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          修改依据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则》条款                 或说明
     会会议,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 应当出席可以列席董事 第一百一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会会议,本行行长和董事 十八条、
     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其 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商业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 行公司治
     会议。                      时可以通知其他高级管 理指引》
                                 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三
                                                                   条、《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四
                                                                   十条、 上
                                                                   市公司监
                                                                   事会工作
                                                                   指引》第
                                                                   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在必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以将董事会的
                                                                   《商业银
                                 部分职权授权董事长、董
                                                                   行公司治
                                 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
7                      无                                          理指引》
                                 理人员。授权的内容应当
                                                                   第二十七
                                 明确、具体。
                                                                   条
                                        针 对 董事 会上 述 授
                                 权,若授权事项属于本行
                                 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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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        修改依据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则》条款               或说明
                                   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若授权事
                                   项属于本行章程或本议
                                   事规则规定应由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本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本
     股东大会通过后,自本行上市 行股东大会通过后,自本
8    之日起生效实施。              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实际情况
                                   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施行。
注:其他条款序号亦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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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案 四



         关于修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要求,本行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监事会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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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对照表

序                                修改后《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依据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条款                  或说明
          第四条 股东代表监             第四条 股东代表监
     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监事会提名委            (一)监事会提名委
     员会可以在本规则规定的 员会可以在本规则规定
     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人 数 提 出 监 事 候 选 人 名 任人数提出监事候选人
     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 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三
     的股东亦可以向监事会提 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监
     出监事候选人。               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股
                                                                 《商业银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 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单
                                                                 行监事会
     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 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
1                                                                 工作指
     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 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
                                                                 引》第六
     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 提名。
                                                                     条
     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
     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 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
     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 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
     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 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
     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 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
     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
          (二)监事会提名委 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
     员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 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
     资 格 和 条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
     核,合格人选提交监事会 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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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依据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条款                  或说明
     审议;经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说明理由。
     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            (二)监事会提名委
     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员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
          (三)监事候选人应 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审核,合格人选提交监事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会审议;经监事会审议通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 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
     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人。
          (四)监事会应当在           (三)监事候选人应
     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法规和本规则向股东披露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包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
     括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监事会应当在
          (五)股东大会对每 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
     位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 律法规和本规则向股东
     决。                       披露监事候选人详细资
          (六)遇有临时增补 料(包括候选监事的简历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 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
     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监 够的了解。
     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            (五)股东大会对每
     选举或更换。               位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
          本行外部监事由单独 表决。
     或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             (六)遇有临时增补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提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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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依据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条款                  或说明
     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选 名条件的股东提出,股东
     举、更换和辞职的程序比 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照本行章程关于独立董事           本行外部监事由单
     的规定。                   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
     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会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
     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 产生。外部监事的任职资
     职。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 格、选举、更换和辞职的
     时间累计不应超过六年, 程序比照本行章程关于
     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独立董事的规定。
     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
     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 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
     任外部监事。               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
          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 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
     会、工会提名,由职工代 勉尽职。外部监事在本行
     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 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
     举、罢免和更换。           六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
          监事会成员不得由本 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
     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 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
     管理人员兼任。             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监事任期 3 年,连选         职工代表监事由监
     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以 事会、工会提名,由职工
     前,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 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
     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监事会成员不得由
     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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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依据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条款                  或说明
     职报告。                   级管理人员兼任。
                                      监事任期 3 年,连选
                                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以
                                前,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
                                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        根据《深
     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 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             化党和国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家机构改
     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     本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 革方案》,
     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中国银行
          (一)监督董事会确          (一)监督董事会确 业监督管
     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     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 理委员会
     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     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          于 2018 年
     的发展战略;               际的发展战略;                 3 月与中
          (二)定期对董事会          (二)定期对董事会 国保险监
2
     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       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           督管理委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 员会组建
     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为中国银
          (三)对本行经营决          (三)对本行经营决 行保险监
     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督管理委
     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     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           员会,除
     改;                       整改;                         本条款已
          (四)对董事的选聘          (四)对董事的选聘 进行的修
     程序进行监督;             程序进行监督;                 改外,本
          (五)对董事、监事          (五)对董事、监事 议事规则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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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依据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条款                  或说明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其他条款
     进行综合评价;                况进行综合评价;               中“银行
          (六)对全行薪酬管             (六)对全行薪酬管 业监督管
     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        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           理机构”
     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           亦据此均
     合理性进行监督;              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修改为
          (七)定期与银行业             (七)定期与银行业 “银行保
     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险监督管
     况等。                        本行情况等。                  理机构”。
          第 二 十 五 条 临 时监         第二十五条 临时监
     事会会议至少应提前五天 事会会议至少应提前五
     以书面、电话或传真形式 天以书面、电话或传真形
     通知全体监事。监事或外 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或
     部监事根据本规则第二十 外部监事根据本规则第
     四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二十四条提议召开监事
     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 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商业银
     办公室向监事长提交经提 监事会办公室向监事长 行公司治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理指引》
3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事项:                        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六

          (一)提议监事的姓           (一)提议监事的姓 条
     名;                          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             (二)提议理由或者
     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             (三)提议会议召开
     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方式;                        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             (四)明确和具体的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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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改后《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依据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号                                            条款                  或说明
     提案;                        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             (五)提议监事的联
     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它 口 头 方 式 发 出 会 议 通 其它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上作出说明。                  议上作出说明。
                                         采用通讯表决形式
                                   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
                                   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
                                   背景资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
     经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后, 经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后,
4 自本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 自本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实际情况
     施。                          实施。自本行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施行。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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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案 五




         关于制订《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8 年 1 月 5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商
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本行股权管
理,根据《办法》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本行制订了《贵阳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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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

权管理,保护股东和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

质押管理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发行人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本行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
的全体股东,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的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
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股东。
       本条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
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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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五条 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本行章程、
本办法及其它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持有本行股
份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还应遵循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六条 本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
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
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
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九条 本行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第十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行应当遵守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且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
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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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本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
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
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对通过证券市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
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
序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
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份后五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由本行在收到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
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
权等权利。
      第十四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
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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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

持有本行股份。
      第十五条         本行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应当告知受让
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
持有的股份。
      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股东控制的不同主
体之间转让本行股份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
本并切实履行,还应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
补充能力。
      第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
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
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
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
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
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的传染和转移。
      第二十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
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
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

                                    45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构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
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东可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出质,但需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出质人应当对质押股份
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本行董事

会制定专门的股权质押管理办法对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手续、备案流
程和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进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办法

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本行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或接管等措施的,本行股东应
当积极配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风险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
利益行为的股东,本行有权依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限制
或禁止其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份的限额、股权质
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三章 本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
终责任。本行董事长是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本行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是股权管理具体事务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做好股权信息登记、股东资

                              46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质审查、关联交易管理、股权质押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本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

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备案、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份已根据监管要求全部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

      对已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其股份登记、股份质押、股份
变更及权益分派等事项均遵循中证登公司相关规定。对未确认证券账
户持有人的股份,本行已在中证登公司开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进行登记,该账户下登记股份由本行统
一管理,包括确认持有人、向中证登公司办理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
完成持有人确认前相关股份未分配现金股利的拨付以及相关股份的
司法协助等,相关持有人应配合本行完成上述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按照便利股东、统一标准、归属管理、权责
明晰的原则,对未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开展确认、登记以及股
利补发等工作,以保护股东和本行的合法权益。
      本行计划财务部、各分支行负责对未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身份
进行确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对原始股东规范登记及托管工
作的要求确认各自下辖原始股的持有人身份,并妥善保管确认持有人
身份的相关资料原件。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股票的登记工作,
根据本行计划财务部、各分支行确认的持有人身份信息以及持有人确
认的证券账户信息编制登记申请,报经本行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向中
证登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本行计划财务部、各分支行应在相关股份登
记完成后及时完成持有人确认前相关股份未分配股利的核算及拨付
事宜。

                               47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本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

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
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以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本行主要股东资质情况、
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
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本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本行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
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本行对本行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
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
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
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
业务。其中,本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48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行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与本行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

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
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委托或受托
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
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办法第四
章有关规定,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
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
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本行股份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本行股份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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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
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份发生
变化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本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份、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份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本行股份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份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第三十九条 对于应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
准的股权事项,本行在信息披露时应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相关股权信息的工作人员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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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
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
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
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人,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
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
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五)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第四十三条 本行股东以所持本行的国有股转让、质押的,应同
时按照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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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本行施行
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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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案 六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贷款
               减免管理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贷款减免管理办法》(财金〔2014〕54 号)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当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金融企业为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以减促收,
审慎减免,贷免分离,平等自愿,保留完整债权”的原则,对符合条
件的困难企业贷款,在 5 亿元(不含)限额内对借款人自主减免部分
贷款本金或欠息,最大限度回收债权,减少损失。同时,《办法》规
定金融企业贷款减免内部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必要时股东大会可对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可对经营管理层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可向一级分
支行转授权。
      根据《办法》,本行起草了《贵阳银行贷款减免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贷款减免范围和条件要求
      根据管理规定,贷款减免范围和条件要求如下:
    (一)减免范围为本行列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以及已核
销的贷款对应的本金及应收利息,并且列入(已核销)该类贷款的时
间超过一年以上。
    (二)贷款减免幅度予以限制。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本金和
欠息减免幅度分别不超过 25%、50%和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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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免对象的限制。借款人为个人、存在行政干预或逃废债
务情形的贷款,以及借款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对金

融企业持股 5%以上情形,原则上均不得减免。对企业贷款减免的,
借款人最近一期信用等级在 BB 级(或相当于 BB 级)及以下。
    (四)银行内部违法违规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越权审批或违规放

贷等情形不得减免;
   (五)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产情况透明度予以严格要求。要求借款人
提供近 2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还款记录、征信记录、可供还款的主

要财产清单,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欠款等情况。
      二、不良贷款减免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审批权限
    《管理规定》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审批权限。
      1.股东大会负责最终审批:单户 1000 万元以上且当年累计减免
2 亿元以上的贷款减免事宜;
      2.董事会负责最终审批:单户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且当
年累计减免 5000 万元—2 亿元(含)的贷款减免事宜;
      3.高级管理层负责审批:单户 500 万元(含)以下且当年累计减
免 5000 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减免事宜。
      关联企业集团内多户借款人同时向本行申请贷款减免的,视同单
户情况合并计算减免金额并提交审批。
    (二)审批程序
      分支机构对贷款减免事项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资产保全部会同
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对贷款减免事项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意见按有效转授权逐级审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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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良贷款减免的问责管理
      《管理规定》规定贷款减免完成后,总行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问

责办公室按《贵阳银行信贷资产损失问责办法(试行)》、《贵阳银行
问责处理办法》开展问责追究工作。稽核审计部每年度应对上年度不
良贷款减免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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