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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18-04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银监局关于贵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黔银

监复〔2017〕124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1349号)核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优先股(以下简称
“本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0元。
    截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扣除已支付保荐
承 销 费 4,500,000.00 元 后 的 所 募 集 资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4,995,500,000.00 元,已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实收募集资
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3,030,000.00 元,其中登记费
2,400,000.00 元、审计师费用 630,000.00 元(律师费及评级费前期
已支付,本次不再计入发行费用)。上述实收募集资金扣除该等发行

                             -1-
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92,470,000.00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各项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人民币 426,226.42 元,共计人民币 4,992,896,226.42 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出具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8)
验字第 61357734_B0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公
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81012108000196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810121080001966,截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499,55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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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应当配合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按月(每月 10 日前)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5.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
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公司另行在第
三方银行开设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8.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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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保荐机构对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公司商业秘密
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书面同意,保荐机构不得将保密信息向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方披
露,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等规定应当或有权进行披露
的除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时,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

务。
    10.本协议自公司、保荐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8 份,公司、保荐机构双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