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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厦门国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保险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 8 名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 亿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 亿

元(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审阅了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

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预案切实可行,符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资本规划。

    2.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
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提高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有利于公司实现持

续稳定发展、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客观、公允,不

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5.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

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同意《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独立意见
    1.《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以

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

状、业务发展需要、监管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3.《股东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所处

阶段、现金流量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注重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同时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同意《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戴国强、朱慈蕴、罗宏、杨雄、刘运宏

                                              202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