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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1-2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020-2022 年)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

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2.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公

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

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量状况

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之间的关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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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股东回报规划。

    三、股东回报计划(2020-2022 年)

    2020-2022 年度,在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风

险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且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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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

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

意见。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

《公司章程》及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

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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