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2020-09-0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本
行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若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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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行股票:
(一)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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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全部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买卖的操作与限制
第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交易日内核查本行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行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
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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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行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
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
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不可在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本行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数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数量可相应比例变更。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本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本行作为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
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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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行股份发
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行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由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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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个人持有本行股份的份额不
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1%。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行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本
行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本行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行
为处理或解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
行,并适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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