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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4
优先股代码:360031                         优先股简称:贵银优 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关于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的批复》(贵银保
监复﹝2020﹞50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377 号)核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438,169,416 股,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5,158,650.3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94,841,252.01 元。
    2021 年 4 月 12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上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
验字第 61357734_B0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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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
法规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就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并已开立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1681012108000196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16810121080001966,截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449,617.9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等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保荐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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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按月(每月 10 日前)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5、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
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

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
司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7、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公司另行
在第三方银行开设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
    8、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保荐机构对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公司商业秘
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保荐机构不得将保密信息向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方
披露,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等规定应当或有权进行披
露的除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时,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密
义务。
    10、公司与保荐机构应按本监管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如因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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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履行或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自公司、保荐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保荐机构双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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