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03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
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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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 日上午 9:30 在贵州省贵阳
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东区 1-6 栋贵阳银行总行 401
会议室。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7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 年 7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场
出 席 公 司本次 股东大 会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共 8 人 ,代表 有 表决权 股份
1,202,247,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824%。
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6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0,065,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33%。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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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会议有 会议有 会议有
表决权 表决权 表决权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 股份总 股份总
数的比 数的比 数的比
例(%) 例(%) 例(%)
1. 《关于选举
盛军先生为贵
阳银行股份有 1,227,465,778 99.7886 2,600,127 0.2114 0 0.0000
限公司董事的
议案》
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占中小 占中小 占中小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议案名称 同意 表决权 反对 表决权 弃权 表决权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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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选举
盛军先生为贵
阳银行股份有 558,034,126 99.5362 2,600,127 0.4638 0 0.0000
限公司董事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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