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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6
优先股代码:360031                        优先股简称:贵银优 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保险机
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新规,结合实际情况,
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相
应修订。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章程
尚需报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核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1-
     附件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本行”)股东和债权人 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 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
       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 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
       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1     “《商业银行法》”)、《中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规范表述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以下简称“《党章》”)、《银
       法》”)、《中国共产党章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程 》( 以 下 简 称 “《 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章》”)、中国证券监督管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发 布 的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引 》、《 优 先 股 试 点 管 理 办
       市公司章程指引》、《优先 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
       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
       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 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

                                       -2-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列 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列情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 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 (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
       本;                      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
       其他公司合并;            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 权激励;
                                                               《公司法》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2                                                             第一百四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
                                                               二条
       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 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 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
            经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批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准,本行有权按发行时约 债券;
       定的条件行使优先股赎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
       回权,优先股的赎回不属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于减少本行的注册资本。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                        本行有权按发行时约定的条
                                 件行使优先股赎回权,优先


                                   -3-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股的赎回不属于减少本行的
                               注册资本。
                               …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收购本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收购本行
       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式之一进行: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价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法》
 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第一百四十
       其他方式。              他方式。                      二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行因本章 第二十八条 本行因本章程
       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第(三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法》
       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 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
 4                                                           第一百四十
       十六条规定收购本行股 六条第(三)项、第(五)
                                                             二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项、第(四)项情形的,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4-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
           本 行 依 照 第 二 十 六 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项、第(六)项情形的,本
       让给职工。               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
                                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二条 本行董事、 第三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
       监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 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 《证券法》
 5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 第四十四条
       的本行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5-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本 行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形的除外。
       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院提起诉讼。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第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连带责任。                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行 股 东 第四十七条 本行股东(含优
       (含优先股股东)承担下 先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监管规定、本章程及本行股
       规、监管规定、本章程及 权管理相关规定;
       本行股权管理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使用来 《银行保险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源 合 法 的 自 有 资 金 入 股 本 机构公司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 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 理准则》第
       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 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 十六条、《中
       不得退股;               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 国银保监会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定的除外;                      办公厅关于
       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三)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 进一步加强
 6
       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 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 银行保险机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 构股东承诺
       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 有本行股份;                      管理有关事
       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 (三四)除法律、行政法规 项的通知》
       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 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 第五条、第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得退股;                        十条、第十
       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 (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一条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
       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 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 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
       (五)股东特别是主要股 机构情况等信息;


                                  -7-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 (六)股东的控股股东、实
       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 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
       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 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
       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 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
       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 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
       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 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 (七)股东发生合并、分立,
       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
       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 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
       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 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
       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 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 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 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
       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 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
       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 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
       的一部分;主要股东应当 书面告知本行;
       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 (八)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
       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 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
       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 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
       告资本补充能力。(六) 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
       定、本章程及本行股权管 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理相关规定要求承担的 (九)股东转让、质押其持
       其他义务。             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
                              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


                                -8-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四十)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
                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
                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
                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
                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
                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
                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
                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
                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行发生风险事件
                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
                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
                和风险处置;


                  -9-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五十二)股东特别是主要
                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
                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
                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
                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
                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
                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
                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
                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
                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
                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
                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
                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
                规划的一部分;主要股东应
                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
                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
                补充能力。
                (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主要股东应向
                本行作出并履行承诺,履行
                情况由本行董事会认定。对
                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本行
                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由董
                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


                  -10-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审议通过后执行。在股东大
                             会审议前述事项时,违反承
                             诺的主要股东或其股东代表
                             应回避表决。
                             (六十四)法律、行政法规、
                             监管规定、本章程及本行股
                             权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承担的
                             其他义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及本行制定的恢复和处置计
                             划采取适当的损失吸收与风
                             险抵御机制,股东应当积极
                             予以支持。
       第五十一条 股东特别是 第五十一条 股东特别是本
       本行主要股东在本行授 行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 《银行保险
       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 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 机构公司治
 7
       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 提名或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 理准则》第
       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 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六条
       制。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 《公司法》
       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 第一百二十
 8     使下列职权:          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条、《银
       …                    …                            行保险机构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公司治理准


                                  -11-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 (十一)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则》第六条、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议;                     (十一二)对本行聘用、解 《上市公司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 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 章程指引》
       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2022 年修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 出决议;                        订)第四十
       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三 一条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出的议案;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 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有表决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
       总资产 30%的事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 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
       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划;                     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发行优先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 (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收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八)审议发行优先股
       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事宜;
           上 述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十八九)审议法律、行政
       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12-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 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 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
       明确、具体。             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
           …                   合法的情况下,除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明确规定的
                                股东大会职权外,股东大会
                                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
                                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第五十三条 本行下列对                               根据《公司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法》、《上
       会审议通过(本行经批准                              市公司监管
       的正常经营性担保除                                  指引第 8 号
       外):                                              ——上市公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                              司 资 金 往
       公司(子银行)的对外担                              来、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保的监管要
 9                                         删除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求》第 28 条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等法律法规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                              和 监 管 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定,此条在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股东大会职
       提供的任何担保;                                    权中进行完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善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13-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 第五十五四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 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
                                                            《银行保险
       …                       …
                                                            机构公司治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0                                                          理准则》第
       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
                                                            二十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 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七)法律、行政法规、
       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                       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本行召开股 第五十六五条 本行召开股 《上市公司
       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 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 章程指引》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2022 年修

11     确定的地点。             点。                        订)第四十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五条、修订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 说明删除原
       开。本行还可以提供网络 还可以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 第八十条


                                     -14-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 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投
       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出席。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采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采用
       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 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
       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 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
       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 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
       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 有效的表决权。本行召开股
       决权。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
       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可 或 要 求 的 其 他 方 式 投 票
       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 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
       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认股东身份。
       确认股东身份。               本行就发行优先股事项
          本行就发行优先股事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
       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 络投票,还可以通过中国证
       供网络投票,还可以通过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法
       会提供便利。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 行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网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的事
       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
       要求采用网络投票形式 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5-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 表决。
       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
       第五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 第五十九八条 二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上市公司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章程指引》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2022 年修
12
       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订)第四十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七条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 第六十九八条 股东会议的 《上市公司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章程指引》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2022 年修
       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 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订)第五十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六条、《上
13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和提案;                        市公司股东
       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大会规则》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类 (2022 年修
       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 别,各类股东可以书面委托 订)第二十
       股东类别,各类股东可以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和 参 加 表 一条


                                   -16-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行的股东;
       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电话号码。;
       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网 络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他方式的,本行应当在股东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结束当日下午 3:00。     00。
         …                          …
       第七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 第七十三二条 股权登记日 《上市公司
       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章程指引》

14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2022 年修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订)第六十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一条


                                   -17-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章程行使表决权。         权。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 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亲自
       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个 人 股 东 亲 自 出 席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
       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 第八十六五条 召集人应当 《银行保险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机构公司治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理准则》第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二十四条、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上市公司
15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章程指引》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2022 年修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订)第七十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四条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 有效资料一并作为本行档案


                                  -18-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为本行档案资料保存,保 资料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10 年为永久。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 第八十九八条 下列事项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作报告;
       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案;                   的 任 免 及 其 报 酬 和 支 付 方 《银行保险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法;                             机构公司治
16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 理准则》第
       付方法;             决算方案;               十八条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 (五)本行聘任、解聘为本
       案、决算方案;           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
       (五)本行聘任、解聘会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别 决 议 通 过 以 外 的 其 它 事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项。
       的其它事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 第九十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 《银行保险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机构公司治
17     …                       过:                           理准则》第
       (四)本章程的修改;          …                        二十二条
       (五)本行在一年内购 (四)本章程的修改;


                                   -19-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五)罢免独立董事;
       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 (五六)本行在一年内购买、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                   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
       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有一票表决权。            权。
       …                        …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      本 行 持 有 的 本 行 股 份 《上市公司
       份(含优先股)没有表决 (含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章程指引》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2022 年修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订)第七十
18
       的股份总数。              数。                            九条、《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 券法》第九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 十条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股份总数。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公司本行董事会、独立


                                      -20-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限制。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导致本行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本行在保证                                 《上市公司
19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删除              章程指引》
       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                                (2022 年修


                                  -21-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订)修订说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明删除原第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八十条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 第一百一十一零九条 董事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 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
       勤勉义务: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 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
       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 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
                                                           《银行保险
       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机构公司治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业务范围;
20                                                         理准则》第
       范围;                   (二)应在履行职责时,对
                                                           三十一条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本行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
       东;                     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
       经营管理状况;           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本行经
       (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 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
       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 提供反映本行经营管理情况
       实、准确、完整;         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出说明;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


                                  -22-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
       行使职权;             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六)法律、行政法规、 完整;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的其他勤勉义务。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
                              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
                              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
                              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
                              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七)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
                              任;
                              (八)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
                              行监督;
                              (九)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
                              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
                              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识和能力;
                              (十)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
                              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


                                -23-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十一)对本行负有忠实、
                                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
                                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职;
                                (六十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 第一百一十三一条 董事应
       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 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
                                                              《银行保险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 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
                                                              机构公司治
       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理准则》第
           董 事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出席,也不委托其它同类别
                                                              三十二条、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上市公司
21     同类别董事出席董事会 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章程指引》
       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 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
                                                              (2022 年修
       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 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
                                                              订)第九十
       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 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九条
       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 第一百一十四二条 董事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以 在 任 期 届 满 以 前 提 出 辞 《银行保险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机构公司治
22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理准则》第
                                                         二十九条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


                                  -24-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如 因 董 事 的 辞 职 导 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 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之二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
       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董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若本行正
       缺额后方能生效。         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董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未 经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不 得 辞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职。
       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
                                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
                                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
                                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
                                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
                                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
                                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
                                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
                                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行独 第一百一十八六条 本行独 《银行保险
23
       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 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 机构公司治


                                  -25-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 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理准则》第
       员会委员或主任外的其 员或主任外的其它职务,以 三十三条、
       它职务,以及与本行及主 及 与 本 行 及 主 要 股 东 其 股 《上市公司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 独立董事规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则》第十条
       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 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
       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 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
       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九七条 独立董
       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 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且 和良好的信誉,并且同时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银行保险
       规和规章,具备担任上市 规章,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机构公司治
24     公司董事的资格;         的资格;                     理准则》第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四十一条
       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 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制人或者其它与本行存 高级管理层或者其它与本行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人影响;                 个人影响;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一十九条 董 《银行保险
       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单 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 机构公司治
25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 理准则》第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三十五条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 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


                                     -26-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选举产生。已经提名董事的
       生。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 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
       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
       事每届任期与该本行其 每届任期与该本行其它董事
       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 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本行 《银行保险
       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 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年, 机构公司治
26     计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 理准则》第
       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 业银行同时任职,独立董事 三十七条
       银行同时任职。         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
                              任职。在本行担任独立董事
                              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
                              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三一条第三款       《银行保险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机构公司治
       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 理准则》第
       法定最低限额的,独立董 低限额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三 十 八 条 、
       事的辞职应在下任独立 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上海证券
27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 的辞职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交易所上市
       生效。                 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因丧 公司自律监
                              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 管指引第 1
                              除外。                     号---规范运
                                                         作》3.2.7


                                -27-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具有 第一百二十五三条 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 《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本 行政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赋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还具有下述职 还具有下述职权: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
       (一)重大关联交易提交 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
       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 许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董事许可,独立董事作出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的依据;
                                                             《上市公司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独立董事规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 时股东大会;
28                                                           则》第二十
       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条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构和咨询机构;
       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
       票权;                  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
       (七)法律、行政法规、 权。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前款
       它职权。                除第(四)(七)项外的职权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28-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职权应当取得超过半数 分之一以上超过半数的独立
       的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同意。;行使前款第(四)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
                                  第(一)(五)项事项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 第一百二十六四条 独立董
       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 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
       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 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
       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
       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会发表意见:
       意见:                   …
         …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对 《银行保险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 本行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 机构公司治
29     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 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 理准则》第
       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 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十九条
       益的事项;             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
       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 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项;                     …
         …                   (八七)外部审计机构的聘
       (八)外部审计机构的聘 任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
       任;                   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
       (九)法律、行政法规、 师事务所;


                                -29-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九八)法律、行政法规、
       它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
                                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保证 第一百二十七五条 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本
       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
                                                               《银行保险
       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必要的条件:
                                                               机构公司治
         …                          …
30                                                             理准则》第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 (二)本行应及时完整地向
                                                               四十条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独立董事提供参与决策的必
       作条件;                 要信息,并提供独立董事履
           …                   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 第一百二十九七条 独立董
       事有下列情形的,董事 事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
       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 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
       大会予以罢免:           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         (一)严重失职;               《银行保险
       (二)不符合独立董事任 (二)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机构公司治
31     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 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 理准则》第
       辞职的;                 的;                           四十二条
       (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席会议亦未委托其它独 会议亦未委托其它独立董事
       立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 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参
       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
       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 事 会 会 议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30-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 (四)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规章规定的不适合继续 董事会会议的;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它情 (四五)法律、行政法规和
       形。                   规章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它情形。
                                  独立董事因出现前述第
                              (四)项情况的,本行应当
                              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
                              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
                              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行董 第一百三十三一条 本行董
       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 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
       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1-2 名。
       1-2 名。其中,独立董事 其中,执行董事 4 人,非执
       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 行董事(含独立董事)11 人,
                                                            《银行保险
       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
                                                            机构公司治
                              数的三分之一。本行设董事
                                                            理准则》第
32                            长 1 名,可设副董事长。
                                                            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除
                                                            第四十七条
                              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
                              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
                              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职责的董事。


                                -31-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五条 董事会
       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 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
       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 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决定本
       议;                   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银行保险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     机构公司治
       划和投资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理准则》第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     四十四条、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上市公司
33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     章程指引》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2022 年修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 订)第一百
       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零七条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 (八)拟订制订本行重大收
       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购、回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购、回购本行股票或者合 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司形式的方案;         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购出售资产、资产购置、资
       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   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32-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捐赠等事项;
       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 构的设置;
       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      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
       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 会秘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
       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 或解聘副行长、首席财务官
       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 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首席财务官及相关法律、 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理制度、风险容忍度、风险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 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
       管理制度;                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
       订方案;                  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
       票方案;                  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 规则;
       露制度,管理本行信息披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票
       露事项;                  方案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 本 或 偿 付 能 力 管 理 最 终 责
       聘任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 任;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


                                    -33-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 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管
       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 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
       工作;                  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事会给高级管理层设定 性承担最终责任;
       的开支限额的任何重大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
       资本开支、合同和承诺; 或更换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 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本行全部或绝大部分业 事务所;
       务或资产的方案;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
       (二十)根据股东大会的 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授权,按本章程的约定决 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
       定发行优先股事项;      理职责;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事
       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会给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限额的任何重大资本开支、
       它职权。                合同和承诺;
          董 事 会 对 上 述 事 项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本
       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 行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或资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 产的方案;
       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 (二十)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委的意见。              权,按本章程的约定决定发
                               行优先股事项;
                               (二十一)定期评估并完善
                               本行公司治理;
                               (二十二)维护金融消费者


                                 -34-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
                               益;
                               (二十三)建立本行与股东
                               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
                               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等;
                               (二十四)承担股东事务的
                               管理责任;
                               (二十五)在董事会上通报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本
                               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
                               况;
                               (二十一二十六)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
                               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
                               决定,属于本行党委参与重
                               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
                               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在 必 第一百三十八六条 董事会
                                                             《银行保险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 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
                                                             机构公司治
       董事会可以将董事会的 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
34                                                           理准则》第
       部分职权授权董事长、董 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
                                                             四十四条
       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 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在必
       理人员。授权的内容应当 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


                                 -35-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明确、具体。             董事会可以将董事会的部分
           针 对 董 事 会 上 述 授 职权授权董事长、董事会专
       权,若授权事项属于本行 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规定应由全体董事 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
       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应当 依法进行。授权的内容应当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明确、具体。授权应当一事
       若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 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
       程规定应由全体董事的 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 人行使。
       项,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       针对董事会上述授权,
       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
                                定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若授权事项属于
                                本行章程规定应由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
                                项,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 第一百三十九七条 公司本
       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规范表述
35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对公司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
       大会作出说明。           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对                                  调整至第一
36     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经                删除             百三十五条
       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36-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
       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事项:
       (一)制定本行经营发展
       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本行风险容忍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政策;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
       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
       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本行 信息披
       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承担最
       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
       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
       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
       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
       机制等;


                                -37-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九)在董事会上通报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
       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
       整改情况。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 第一百四十二三十九条       董
       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
                                                                《上市公司
       行评审,并按本章程规定 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
                                                                章程指引》
       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 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2022 年修
       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
37                                                              订)第四十
       …                               除本行章程第五十三二
                                                                二条、第一
            除 本 行 章 程 第 五 十 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的担
                                                                百一十条
       三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本 外,本行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行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均由董事会批准。对违反对
       由董事会批准。            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本 行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责任人按照本行内部问责
       的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相关制度追究其责任。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遵守            本行 与关联人方发生 的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信息
       管规定以及本章程和本 披露程序应遵守相关法律、


                                      -38-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
       的规定。              章程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的规定。
                                   本行 对外捐赠的审批 程
                             序应遵守本行相关授权方案
                             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四条 董事会 《银行保险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机构公司治
38     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理准则》第
       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 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四十九条
       全体董事和监事。      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 第一百四十八五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
       十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 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 《银行保险
       事会临时会议:       时会议:                 机构公司治
39                                                          理准则》第
       …                    …
                                                            四十九条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四)二分之一两名以上独
       董事提议时;          立董事提议时;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五十条 董事 《银行保险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 机构公司治
       提前五日将书面通知通 前五日将书面通知通过直接 理准则》第
40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 五十条,同
       邮件、特快专递或其他方 快专递或其他方式送达,非 时调整此条
       式送达,非直接送达的,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和原第一百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五十三条顺


                                  -39-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它口头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其它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临时 董事会会议可 以通
       议上作出说明。            过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形 式 决议。 采用通讯表决书面传
       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 签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
       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 日内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
       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与 第一百五十二四十九条 董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不 得 对 该 项 决 议 行 使 表 决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银行保险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机构关联交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易 管 理 办
41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法》第四十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五条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42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四十六条 董 《银行保险


                                    -40-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 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 机构公司治
       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式或(含电话会议、视频会 理准则》第
       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一百一十四
           …                      …                        条,同时调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 整此条和原
       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 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 第一百四十
       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 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 九条顺序,
       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 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 同时对“书
       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 其委托的其它董事应当在决 面传签”进
       其它董事应当在决议上 议书面传签意见上写明赞成 行释义统一
       写明赞成或者反对的意 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在附则规定
       见,一旦签字赞成的董事 一旦签字赞成的董事已达到
       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 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
       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 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
       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 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一条 董事会
       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 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
                                                             《银行保险
       时,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 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
                                                             机构公司治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
43                                                           理准则》第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亲自出席会议的,如以委托方
                                                             三十二条
       议的,如以委托方式出席, 式出席,应委托其它独立董事
       应委托其它独立董事代为 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原则
       出席)。                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
           …                  会议董事的委托。


                                 -41-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二条 董事会
       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 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
       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 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
       有一票表决权。         出,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以举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 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 决。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银行保险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 机构公司治
44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 理准则》第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应 当 从 上 述 意 向 中 选 择 其 五十条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三条 董事会 《银行保险
       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机构公司治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理准则》第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五十一条、
       记录上签名。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上海证券
45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 交易所上市
       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 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公司自律监
       限不少于 10 年。       于 10 年为永久。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2.2.3


                                -42-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五条 董事会
       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 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
       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 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审议
       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 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
                                                                 《银行保险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且不能以
                                                                 机构公司治
       通过且不能以书面传签 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46                                                               理准则》第
       方式召开:                …
                                                                 五十条
       …                        (九)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
       (九)聘任或解聘高级管 人员;
       理人员;                  (十)薪酬方案;
       (十)资本补充方案;      (十十一)资本补充方案;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下
       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 设发展战略委员会、关联交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 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银行保险
       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 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
                                                                 机构公司治
       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消费者
                                                                 理准则》第
       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权益保护委员会,也可根据
                                                                 五十六条、
       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 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
47                                                               《银行保险
       立其它专门委员会。各专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
                                                                 机构董事监
       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 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事履职评价
       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办法》第十
       人。                      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
                                                                 四条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 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 人。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


                                      -43-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立董事占多数,且由独立 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
       董事担任负责人。控股股 之一。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 不得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和
       关联交易委员会和提名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
       委员会的成员。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 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 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 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
       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 十五个工作日。
       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
       工作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本行 第一百七十六三条 在本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上市公司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章程指引》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48                                                       (2022 年修
       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订)第一百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二十六条
                              本行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八十四条 行长制 第一百八十四一条 行长制订
       订行长工作细则,报董事 行长工作细则高级管理层制 实际情况
49
       会批准后实施。         订议事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行高级管 《上市公司
50                 无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章程指引》
                              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2022 年修


                                -44-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益。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订)第一百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三十五条
                             义务, 给本行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应当 第一百九十八十八条 监事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章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 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 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的财产。              同时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银行保险
                             询或者建议;             机构公司治
51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理准则》第
                             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 六十三条
                             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
                             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
                             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
                             任;
                             (四)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
                             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
                             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
                             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


                               -45-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尽职、审慎履行职责,
                                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
                                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
                                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
                                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和本行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每 第一百九十五三条监事每年 《银行保险
       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 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 机构公司治
       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 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理准则》第
       工作日。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 六十四条,
            监 事 应 当 每 年 亲 自 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 同时根据
       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 现场会议。                       《银行保险
52     的监事会会议。           …                           机构董事监
       …                                                    事履职评价
                                                             办法》第十
                                                             四条,将此
                                                             条第一款调
                                                             整到第二百
                                                             零二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列 第一百九十七五条 监事列 根据修订后
53
       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 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 《 公 司 章


                                     -46-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的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 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程》第一百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 九十条调整
       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
       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 应 当 将 会 议 情 况 报 告 监 事
       告监事会。                会。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
       可以派监事列席高级管 以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
       理层会议。                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应 第一百九十八六条 监事应当 《上市公司
       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 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章程指引》

54     实、准确、完整。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2022 年修
                                 署书面确认意见。               订)第一百
                                                                四十条

       第二百零一条 本行外部 第 二 百 零 一 一 百 九 十 九 条
       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 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
                                                                《银行保险
       除监事外的其它职务,并 担任除监事外的其它职务,
                                                                机构公司治
       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 并 与 本 行 及 主 要 股 东 其 股
55                                                              理准则》第
       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
                                                                六十六条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                        关系的监事。
                                 …
       第二百零二条 外部监事 第二百零二条 外部监事每 《银行保险
       可以委托其它外部监事 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 机构董事监
56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但 于 15 个工作日。                  事履职评价
       其每年亲自出席监事会             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它 办法》第十

                                      -47-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监 外部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 四条
       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 议,但其每年亲自出席监事
       二。                   会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监事
       …                     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
       第二百零六条 本行设监 第二百零六四条 本行设监
       事会。监事会由 5 至 7 名 事会。监事会由 5 至 7 名监 《银行保险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1 机构公司治
57     长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 名,外部监事 2 名,职工代 理准则》第
       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表监事 2 名。监事会设监事 六十七条
                              长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百一十条 监事会对 第二百一十零八条 监事会
       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 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
       本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 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关注以下事项:
       …                     …                          《银行保险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 机构公司治
58
       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 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 理准则》第
                                                          六十五条
       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和有效稳健性进行评估,形
       形成评估报告;         成评估报告;
       …                     …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
       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 和政策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
       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 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


                                   -48-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理性进行监督;            理性进行监督;
       …                        …
       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四款      第二百一十五三条第四款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书
                                                               《银行保险
       过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 面通讯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
                                                               机构公司治
       作出决议。采用通讯表决 作出决议。采用通讯表决书
59                                                             理准则》第
       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 面传签形式的,至少在表决
                                                               七十条
       日内将通讯表决事项及 前三日内将通讯表决事项及
       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 相 关 背 景 资 料 送 达 全 体 监
       监事。                    事。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事会 第二百一十六四条 监事会
       现场会议以举手或记名 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
       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意向 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
       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出,监事会现场会议以举手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监 事 会 会 议 在 保 障 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弃权。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 《银行保险
       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权。                   机构公司治
60
       式进行,并由参会监事签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 理准则》第
                                                       七十条
       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 以用通讯表决书面传签方式
       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 进行,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为弃权。                  通讯表决书面传签应规定表
                                 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
                                 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
                                 弃权。


                                      -49-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 第二百一十七五条 监事会 《银行保险
       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机构公司治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理准则》第
       的监事或其委托代表和 或其委托代表和记录人员应 七十一条,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上海证券
61     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交易所上市
           监 事 有 权 要 求 在 记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公司自律监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管指引第 1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记录作为本行档案至少保存 号---规范运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 10 年保存期限为永久。          作》2.3.4
       行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行在 第二百二十一一十九条 本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上市公司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年度前 6 个月上半年结束之
                                                           章程指引》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2022 年修
62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订)第一百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中期
                                                           五十一条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度财务会计报告。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年度


                                 -50-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上 述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编制。                   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行指 第二百四十五三条 本行指
       定《中国证券报》、《上海 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上市公司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券报》、《证券日报》和《证 信息披露管
       《证券时报》等为刊登本 券时报》等为刊登本行公告 理 办 法
63     行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 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2021 年修
       露信息的媒体。           体。本行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订)》第八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条
                                件的媒体上刊登本行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行合 第二百四十七五条 本行合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 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 《上市公司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信息披露管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理 办 法
64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21 年修
       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订)》第八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条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51-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 可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
       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行分 第二百四十九七条 本行分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割。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 《上市公司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 信息披露管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理 办 法
65     本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2021 年修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订)》第八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条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证券时报》证券交易所的
       报》、《证券日报》和《证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券时报》上公告。         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行需 第二百五十一四十九条 本
       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清单。                   单。                        《上市公司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 信息披露管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理 办 法
66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2021 年修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订)》第八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条
       报》和《证券时报》上公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52-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45 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
       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低限额。
       第二百五十六条 清算组 第二百五十六四条 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日报》和《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上公 时报》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上市公司
       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 信息披露管
       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 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 理 办 法
67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 (2021 年修
       算组申报其债权。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订)》第八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申报其债权。             条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记。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
       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偿。
68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释义      第二百六十六四条 释义        《银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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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 机构公司治
       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 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 理准则》第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 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 一百一十四
       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 条
       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 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
       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响的股东。其中“重大影响”,
       股东。其中“重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提
       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 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
       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
       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 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
       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 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保险监督
       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保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
       其他情形。             (四)关联关系,…
       …                     (五)关联方,是指根据监
       (四)关联关系,…     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管
                              规定,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
                              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六)一致行动人,是指通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该投
                              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
                              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
                              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
                              行动的相关投资者。


                                 -54-
                                                               修订依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说明

                                    (七)最终受益人,是指实
                                    际享有本行股权收益的人。
                                    (八)现场会议,是指通过
                                    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
                                    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
                                    式召开的会议。
                                    (九)书面传签,是指通过
                                    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
                                    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
                                    议方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除本修订对照表中已进行的修改外,
本章程中“关联人”均修改为“关联方”。

  注: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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