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2023-03-28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 年)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
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贵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
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2.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公
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
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
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平
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之间的关系,制定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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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公司也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三、股东回报计划(2023-2025 年)
2023-2025 年度,在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风
险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且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将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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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
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
意见。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
《公司章程》及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
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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