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规定的要求和《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
情况、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
自我评价并形成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基本上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的内部控制情况,全面、准确、真实、客观,
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
要求,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
陷。
我们同意公司作出的《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 年度审计报告》
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
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了公司委托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产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公司生产经营和各子公司临时资
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不
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
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
战略发展和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唐勇、刘榕、吕秋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