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鹏”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山东华鹏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 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一)本次上市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二)公司股票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38 号”文核准,山东华鹏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640 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监管决定书[2015]143 号”文核准,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319,948,070 股,其中,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为 207,831,874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12,116,196 股。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2015 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05,400,000 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6,4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9,000,000 股。 张德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9,781,100 股,张刚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658,900 股。 2、2016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 17,656,950 股,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为 105,400,0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3,056,950 股。 3、2017 年,根据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3,056,9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4,611,390.00 元;同时, 以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3,056,95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16 股,合计转增股本 196,891,120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 的总股本为 319,948,070 股。 综上所述,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319,948,070 股,其中,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为 207,831,874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12,116,196 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关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华、张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王壮、王正义、宋国明、 王代永、张刚、王祖通、王孝波、王加民、王秀清,以及分别担任菏泽华鹏、安 庆华鹏、辽宁华鹏、山西华鹏、甘肃石岛、器皿业务中心负责人的股东孙建辉、 王德超、李永明、宋元超、刘玉福、于冬明等 16 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张刚、王壮、 王正义、宋国明、王代永、王加民、王秀清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张德华还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视 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110%(如公司股票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作 出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 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执 行了上述承诺和规定。 关于上述承诺,如果证监会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新的政策要求的,持 续督导机构将督促相关主体按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追加承诺 控股股东张德华承诺:自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进行减持的, 本人将采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同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大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说明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07,744,000 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一); 3、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 序号 名称 (股) 总股本比例 (单位:股) 数量(股) 1 张德华 107,803,056 33.69% 103,430,860 4,372,196 2 张 刚 4,313,140 1.35% 4,313,140 0 合计 112,116,196 35.04% 107,744,000 4,372,196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山东华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山东华鹏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2、山东华鹏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山东华鹏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山东华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