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 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 2、本次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人员的提名、聘任履行了法定程序。 3、所聘任的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胜任所聘任工作。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永建先生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