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9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
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张德华先生提请豁免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并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