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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华鹏: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2019-04-27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董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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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第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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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如果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
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
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
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否符合是
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
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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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代表监事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办公室或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24
小时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知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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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扫描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
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审议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
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二)审议与本公司董事、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本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出具其履行职责
情况的监督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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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
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情况需要进行全程录音,主持人或召集
人需向与会人员明示会议将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专人对现场会议作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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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监事会办
公室应亲自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
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本议事规则的修
改亦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