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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华鹏: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9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
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易彩梅、赵华刚、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东营经济开发区斯博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隋萍合计持有的山东
天元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4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为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山东天元信息技
术集团有限公司 11.02%的股东济南舜腾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同
受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交易对方之一赵华刚在公司担任副
总经理,交易对方易彩梅为赵华刚之妻;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公司控股股东舜
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
事宜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原
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由交易双方
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
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我们
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本次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国资有权
单位批准,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