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7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为子公
司融资提供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本次融资担保事项充分考虑了子公司
2021 年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资源,提高公司
决策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是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业务开展的需要,有
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上述子公司资信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提供上述担保事项,会
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资产和正常经营活
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新华、魏学军、朱仲力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