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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华鹏:山东华鹏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8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层      邮编:200127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壹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1-01-09-01

致: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鹏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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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1 年 4 月 14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25.27%股份的股东张德华提出临时提
案《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股东张德华提交临时提案的日期距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公司
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告的原股
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 46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1,339,9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22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144,1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61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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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5,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6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193,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98,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5,76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1,315,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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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1,315,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1,315,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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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1,315,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

     表决结果:

     同意:81,315,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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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1,315,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58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63%;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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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关联股东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1,322,5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87%;反对:17,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7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81%;反对:17,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1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1,315,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展期协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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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58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63%;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
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1,322,5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87%;反对:17,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7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81%;反对:17,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1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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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595,4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93%;反对:17,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7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81%;反对:17,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1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1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1,315,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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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28,58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63%;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69,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2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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