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事项”),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本次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并充分沟通协商后作出的决定,不会 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终止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