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层 邮编:200127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二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2-01-03-02 致: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 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在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 46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0,045,96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1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69,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0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676,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1.77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5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0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4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88%;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475%;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2.7485%;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8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88%;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8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88%;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8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475%;反对:7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5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27,247,6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94%;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475%;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485%;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0%。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0.088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475%;反对:7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5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88%;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475%;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485%;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0%。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威海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8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展期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7,247,6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94%;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475%;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485%;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0%。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8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475%;反对:7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5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1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9,97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1%;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88%;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7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5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475%;反对: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485%;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0%。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8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