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相关资 料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赵颖娴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履行了法定程序。 3、所聘任财务负责人具有多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 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胜任所聘任工作。 同意聘任赵颖娴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罗新华、魏学军、朱仲力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