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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华鹏:山东华鹏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资产出售的意向性协议》的独立意见2022-10-22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资产出售的意向性

                            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资产出售的意向性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和
必要的沟通。现就前述议案独立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关于资产出售的意向性协议>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征得本人
的事先认可。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关于资产出售的意向性协议>的议案》,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
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整体出售
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公司拟整体出售资产的价格最终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具有公允性。

    综上,本人同意《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资产出售的意向性协议>的议
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