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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华鹏:山东华鹏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2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山东海科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控股”)持有的东营市赫邦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宜,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拟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等文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备
可操作性。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有助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
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购买的标的资产进行
审计、评估。公司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价格最终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书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保证标的资产的购买价格的公允性。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优良,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预计构成重组上
市。本次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编制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符合《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修订)》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人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