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为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 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改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新华、魏学军、朱仲力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