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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华鹏:山东华鹏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3-03-29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控股”)持有的东营市赫邦化
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邦化工”或“标的资产”)100%股权。在实施上述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公司将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论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海科控股持有的赫邦化工 100%股权,
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注册事项,公司已在《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海科控股已经合法拥有赫邦化
工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赫邦化工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
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交易完成持有赫邦化工 100%的股权;

    (三)公司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
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
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
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
易、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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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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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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