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山东华鹏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2023-03-29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营市赫邦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
在实施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公司将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
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次交易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
规定;
7.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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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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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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