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向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向绿色投资及其关联方借款事项,借款用途合理,有利于公司现金流的 运转,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新华、魏学军、陶冶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