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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德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603031          证券简称:安德利         公告编号:2018-046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决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

款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