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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德利:安德利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2-02-10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安德
利”)拟通过控股子公司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福建南平大丰电器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亚丰”)购买其持有的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亚锦科技”)1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安孚能源、标的公司、
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
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