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晓亚先生 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张晓亚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 验;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张晓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 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方福前、陈国欣、吴飞 202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