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 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现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 关于<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草案已详细披 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上述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方福前、陈国欣、吴飞、张晓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