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文件《安徽 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对公司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在任职资格方面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条 件和能力,能够胜任财务总监岗位的职责,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 二、董事会对冶连武先生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三、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冶连武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方福前、陈国欣、吴飞、张晓亚 2022 年 4 月 28 日